玩教具保管及借用制度
1、教具、玩具、資料及其它公用物品由專人負責分類保管,帳物相符。
2、玩教具保管人員應做好各種玩教具的防霉、防潮、防盜工作,如有自然損毀,應及時報修或添置。
3、任課教師借還教具、玩具、資料等物品時,應當面點清后簽名登記,不簽名登記的不得借用。
4、借用玩教具,用完后按時歸還,以免耽誤其他教師借用。
5、為防止教具、玩具、資料等物品損壞或丟失,教師不得讓幼兒單獨借還或讓他人代還。對借用后損壞或丟失的教具、玩具、資料應主動說明其原因并做登記,經領導研究后酌情處理。
6、教師自制的玩具、教具應交教具室統一保管并進行登記。
7、電子琴、錄像機等貴重教具一般不外借,如需外借,須經園長同意并簽字后方可借出。